朱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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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华律师,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代理患方处理医疗纠纷及事故。外科副主任医师、“985”“211”外科学硕士,拥有20年大型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曾任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湖南省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查看详细>>
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
14301202410855546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241085554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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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是指案件的类型,某一类案由越多表示该律师越擅长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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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会对于医疗纠纷而言,无论怎么强调其重点都不为过。可以说完成了鉴定之听证会,就完成了医疗纠纷的70%以上工作量,也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是否胜诉、患方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度。 作为审判者的法官虽然不懂医,但是法官不能以不懂医而不做出判决?为了让医疗纠纷尽量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判决,司法鉴定意见的民事证据应运而生。鉴定意见就是由法院或者当事人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研究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就属于该类民事证据。鉴定意见能够给法官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可以说没有司法鉴定意见,法官无从判决,这也是为什么“以鉴代审”广为诟病的原因。 鉴定意见就是鉴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想要达到说服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专家们做出有利于患方或者相对公正的意见,患方仅凭意气用事、数落医方诊疗错误、抢救不及时而没有细节支持以及教科书、指南等作为参考,是无用的。这个时候具有深厚医疗背景的律师所书写的陈述材料能够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首先,详细描写与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的诊疗行为的医疗技术性过错。通常可以从患者就诊时开始的问诊、检查、治疗、会诊、转诊等五方面来判断。有诊断相关的过错(错误、遗漏、延迟)、与手术、或操作有关的过错、与麻醉有关的过错、与会诊相关的过错、与输血、输液有关的过错、与过敏相关的过错、用药不当的过错、护理相关的过错、转诊相关的过错等。拿手术操作所引起的并发症为例来说:手术相关的术前检查准备怎么样?一位重度慢阻肺的患者是否完善有肺部CT、肺功能、血气分析、呼吸科会诊、麻醉科会诊等?手术适应症是否恰当(1年前某医院闹得沸沸扬扬的切胃治疗糖尿病的案例中,有部分是没有手术指征的)?术中处理是否恰当?例如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中夹闭胆总管未发现。当术后当发生病情变化时是否及时发现、是否及时有效的处理?例如患者术后呼吸困难,是否增加氧流量、是否完善相关检查了解原因、是否请相关科室会诊、是否需要转科治疗等。术后并发症处理是否及时有效?有时候并发症发生是不可预测的,当发生了就需要当机立断采取有效处理,该紧急手术就紧急手术。该部分是陈述材料书写的关键之所在。 其次,对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侵害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进行陈述。医疗损害告知对象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充分告知患者本人知情。只有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特殊情况下等才告知患者近亲属(仅限于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告知内容是否正确?例如早期胃癌患者,是否告知有内镜下手术的治疗方式。告知形式是否错误?例如死因不明患者,医方未书面告知是否尸检明确死因,医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手术或者危险有创操作是否签署同意书? 最后,陈述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医疗核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部分内容是否真实、相互冲突、完整?是否有修改等(与伪造、篡改病历不同,就不在这里论述,因为涉及到推定医方过错的条款)?当然,在双方质证认可病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进入鉴定环节,这点书写陈述材料的时候需要注意。 书写陈述材料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据,详尽所有过错点,有经典的教科书或者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作为证据为最佳。切忌陈述数落医务人员不专业、草菅人命、多次呼叫无人应、博取同情等主观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并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相反,在庭审时适度利用患方的不利、悲惨结局等可能获得法官一定的怜悯心。 总之,写好陈述材料需要医学与法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不专业的陈述材料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尤其是患方要特别重视(后附一例医疗纠纷案例的陈述材料) 陈述意见 尊敬的司法鉴定中心各位专家:患方的鉴定陈述如下,恳请各位专家重视及采纳。一、医疗过程略二、我方认为医方在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多个严重医疗过错,事实及理由如下:1.肠镜检查者操作不当。根据病历肠镜报告描述,循腔进镜至距肛门约70cm因结肠扭曲镜身感阻力大难以继续进入而退镜观察,距肛门约35cm处可见粘膜有少许渗血,冲洗后可见腹腔内组织突入肠腔,请普外科会诊后急诊手术,术中见穿孔位置位于降结肠中段,且破口约占肠壁2/3。通常情况下,穿孔一般是结肠镜检查前端视野不清盲目进镜或者乙状结肠等处成攀状态下强力进镜所导致。而该患者术中描述穿孔位置位于降结肠中段,降结肠多固定且通畅,操作中很难出现穿孔,且术中穿孔破口较大,患者既往没有腹部手术史、肠道准备亦没有描述准备不充分而不能完成肠镜、术前术中没有描述乙状结肠冗长或者腹腔肠管黏连固定、肠镜未见结肠黏膜炎症水肿、未行肠镜下活检或者切除等操作等容易造成穿孔的高危因素,穿孔后也未有相关操作医生行内镜下穿孔修补等减少患者创伤的方式,故损害后果与操作者暴力操作、技术不成熟、操作处理不当等有直接关系。2.医院存在术前风险告知不足、不充分、甚至是未告知等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据患者及家属描述,检查前并没有签署检查治疗及麻醉知情同意书,院方即使出具了相关的同意书,也是事后所补签,对于该检查可能造成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未告知或者说告知不到位,导致患方轻信贵院完全有能力完成此类检查及操作,不会出现并发症或者极少,而错误选择在贵院检查,从而造成穿孔、需切除部分肠管的严重后果。如果医方告知充分,由此患方可能会综合考虑患者情况、医疗水平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在贵院检查等。3.穿孔后手术方式考虑欠妥当。患者肠镜操作中出现穿孔到普外科急诊住院手术。在贵院已有能力完善腹腔镜手术的情况下(官网、宣传等多种途径),该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却完全未提腹腔镜手术。如果可以行腹腔镜手术,对于患者的创伤相比较而言会小很多。在未充分告知患者家属开腹手术和腹腔镜手术的优劣的情况下,直接选择开腹手术,侵犯了患者及家属对于手术方式的知情选择权。此外,对于患者之前存在的结肠息肉在手术中未予探查或者探查不仔细,从而影响患者该疾病的治疗进程。通俗一点,就是本次结肠息肉治疗的目的并没有实现。4.操作者是否有相关资质?肠镜检查者是否有操作资质,患者及家属无从得知,但院方需要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核与确认。鉴于操作者的检查水平,并且肠镜报告单连检查者的姓名都没有,由此我们高度怀疑检查者没有相关行医资质。三、因果关系分析。患者虽因肠镜发现结肠息肉需行肠镜检查及治疗,且临床上确实存在有肠镜检查穿孔的可能,但从病例描述及患方描述来看,医方检查者的操作粗暴、侵犯家属知情同意权、穿孔后的手术方式考虑欠妥当、检查者可能无相关资质等众多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至少为主要责任。患方的以上意见,恳请各位专家重视并采纳。陈述人:? ? ? ??年? 月? ?日
    听证会对于医疗纠纷而言,无论怎么强调其重点都不为过。可以说完成了鉴定之听证会,就完成了医疗纠纷的70%以上工作量,也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是否胜诉、患方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度。 作为审判者的法官虽然不懂医,但是法官不能以不懂医而不做出判决?为了让医疗纠纷尽量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判决,司法鉴定意见的民事证据应运而生。鉴定意见就是由法院或者当事人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研究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就属于该类民事证据。鉴定意见能够给法官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可以说没有司法鉴定意见,法官无从判决,这也是为什么“以鉴代审”广为诟病的原因。 鉴定意见就是鉴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想要达到说服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专家们做出有利于患方或者相对公正的意见,患方仅凭意气用事、数落医方诊疗错误、抢救不及时而没有细节支持以及教科书、指南等作为参考,是无用的。这个时候具有深厚医疗背景的律师所书写的陈述材料能够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首先,详细描写与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的诊疗行为的医疗技术性过错。通常可以从患者就诊时开始的问诊、检查、治疗、会诊、转诊等五方面来判断。有诊断相关的过错(错误、遗漏、延迟)、与手术、或操作有关的过错、与麻醉有关的过错、与会诊相关的过错、与输血、输液有关的过错、与过敏相关的过错、用药不当的过错、护理相关的过错、转诊相关的过错等。拿手术操作所引起的并发症为例来说:手术相关的术前检查准备怎么样?一位重度慢阻肺的患者是否完善有肺部CT、肺功能、血气分析、呼吸科会诊、麻醉科会诊等?手术适应症是否恰当(1年前某医院闹得沸沸扬扬的切胃治疗糖尿病的案例中,有部分是没有手术指征的)?术中处理是否恰当?例如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中夹闭胆总管未发现。当术后当发生病情变化时是否及时发现、是否及时有效的处理?例如患者术后呼吸困难,是否增加氧流量、是否完善相关检查了解原因、是否请相关科室会诊、是否需要转科治疗等。术后并发症处理是否及时有效?有时候并发症发生是不可预测的,当发生了就需要当机立断采取有效处理,该紧急手术就紧急手术。该部分是陈述材料书写的关键之所在。 其次,对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侵害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进行陈述。医疗损害告知对象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充分告知患者本人知情。只有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特殊情况下等才告知患者近亲属(仅限于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告知内容是否正确?例如早期胃癌患者,是否告知有内镜下手术的治疗方式。告知形式是否错误?例如死因不明患者,医方未书面告知是否尸检明确死因,医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手术或者危险有创操作是否签署同意书? 最后,陈述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医疗核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部分内容是否真实、相互冲突、完整?是否有修改等(与伪造、篡改病历不同,就不在这里论述,因为涉及到推定医方过错的条款)?当然,在双方质证认可病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进入鉴定环节,这点书写陈述材料的时候需要注意。 书写陈述材料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据,详尽所有过错点,有经典的教科书或者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作为证据为最佳。切忌陈述数落医务人员不专业、草菅人命、多次呼叫无人应、博取同情等主观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并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相反,在庭审时适度利用患方的不利、悲惨结局等可能获得法官一定的怜悯心。 总之,写好陈述材料需要医学与法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不专业的陈述材料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尤其是患方要特别重视(后附一例医疗纠纷案例的陈述材料) 陈述意见 尊敬的司法鉴定中心各位专家:患方的鉴定陈述如下,恳请各位专家重视及采纳。一、医疗过程略二、我方认为医方在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多个严重医疗过错,事实及理由如下:1.肠镜检查者操作不当。根据病历肠镜报告描述,循腔进镜至距肛门约70cm因结肠扭曲镜身感阻力大难以继续进入而退镜观察,距肛门约35cm处可见粘膜有少许渗血,冲洗后可见腹腔内组织突入肠腔,请普外科会诊后急诊手术,术中见穿孔位置位于降结肠中段,且破口约占肠壁2/3。通常情况下,穿孔一般是结肠镜检查前端视野不清盲目进镜或者乙状结肠等处成攀状态下强力进镜所导致。而该患者术中描述穿孔位置位于降结肠中段,降结肠多固定且通畅,操作中很难出现穿孔,且术中穿孔破口较大,患者既往没有腹部手术史、肠道准备亦没有描述准备不充分而不能完成肠镜、术前术中没有描述乙状结肠冗长或者腹腔肠管黏连固定、肠镜未见结肠黏膜炎症水肿、未行肠镜下活检或者切除等操作等容易造成穿孔的高危因素,穿孔后也未有相关操作医生行内镜下穿孔修补等减少患者创伤的方式,故损害后果与操作者暴力操作、技术不成熟、操作处理不当等有直接关系。2.医院存在术前风险告知不足、不充分、甚至是未告知等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据患者及家属描述,检查前并没有签署检查治疗及麻醉知情同意书,院方即使出具了相关的同意书,也是事后所补签,对于该检查可能造成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未告知或者说告知不到位,导致患方轻信贵院完全有能力完成此类检查及操作,不会出现并发症或者极少,而错误选择在贵院检查,从而造成穿孔、需切除部分肠管的严重后果。如果医方告知充分,由此患方可能会综合考虑患者情况、医疗水平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在贵院检查等。3.穿孔后手术方式考虑欠妥当。患者肠镜操作中出现穿孔到普外科急诊住院手术。在贵院已有能力完善腹腔镜手术的情况下(官网、宣传等多种途径),该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却完全未提腹腔镜手术。如果可以行腹腔镜手术,对于患者的创伤相比较而言会小很多。在未充分告知患者家属开腹手术和腹腔镜手术的优劣的情况下,直接选择开腹手术,侵犯了患者及家属对于手术方式的知情选择权。此外,对于患者之前存在的结肠息肉在手术中未予探查或者探查不仔细,从而影响患者该疾病的治疗进程。通俗一点,就是本次结肠息肉治疗的目的并没有实现。4.操作者是否有相关资质?肠镜检查者是否有操作资质,患者及家属无从得知,但院方需要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核与确认。鉴于操作者的检查水平,并且肠镜报告单连检查者的姓名都没有,由此我们高度怀疑检查者没有相关行医资质。三、因果关系分析。患者虽因肠镜发现结肠息肉需行肠镜检查及治疗,且临床上确实存在有肠镜检查穿孔的可能,但从病例描述及患方描述来看,医方检查者的操作粗暴、侵犯家属知情同意权、穿孔后的手术方式考虑欠妥当、检查者可能无相关资质等众多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至少为主要责任。患方的以上意见,恳请各位专家重视并采纳。陈述人:?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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